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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肖萨律师:发币违反了哪些法律?什么会逮捕人?

从去年七部委联合发布的《9月4日公告》,到今年8月24日五部委联合发布的《风险提示》,监管逐渐收紧,区块链该如何应对?从业者把握政策,核金融APP专访肖萨律师,解析区块链行业法律问题。

小萨认为,“9月4日公告”和“风险提示”都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法律。只是各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规范性效力。 ,但不是实际的法律文本。但市场主体要注意,在上层法律规范对币圈没有明确表态的情况下,这样的规则本质上决定了市场走向,规范了公众在该领域的行为。

用数字货币代替工资涉嫌偷税漏税。但是,在问责制方面,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讨论。非法和犯罪行为是建立在数字货币的匿名性和加密应用之上的,这使得事实调查成为此类案件追究责任的难点。

(交易所) 拔掉网线导致用户无法及时交易,剥夺他人交易机会,使客户蒙受损失。这不会使他人有错误的意图,因此不构成欺诈。但我们注意到,拔网线行为导致交易所无法正常运行,破坏交易所基础设施建设,妨碍正常交易,涉嫌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目前我们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发币行为,但是发币行为背后的逻辑确实违反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涉嫌犯罪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销售代币、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组织领导传销等。

专访律师肖飒:发币违反哪些法律?什么情况会抓人?

(中国银行法研究会理事肖萨)

核金融:今年8月24日,银保监会等五部门与去年的《9月4日公告》相比,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小萨:这两个文件有相似之处。这两个文档是同一级别的,并且都是较低级别的。 《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和“区块链”名义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均为较低级别的规范性文件。

虽然两份文件的监管内容相同,但在《防范以“虚拟货币”和“区块链”名义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中有探索、有发现、有进展。 《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通过对代币发行、日常运营、平台管理、监督检查等基本属性的界定,呈现代币发行的初始市场状态。 “区块链”之名,总结近期市场类似违法行为的新特点,加大打击力度,扩大覆盖面。提高了可操作性和可识别性。

纽卡财经:“9月4日公告”和近期的“风险提示”是行政法规还是法律?它的执行力和威慑力有多强?

肖飒:今年8月24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非法集资风险警示》和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行政法规和法律只是各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规范性,也不是真正的法律文本。由上层法律规范循环,这些规则本质上是决定市场走向,规范市场的。公众在这一领域的行动。

核金融:数字货币有什么特别的法律吗?未来推出的可能性有多大?

小萨: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针对数字货币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规范市场的各项文件水平不高,效力不足。科学性需要在实践和探索中进一步提高。 在国家法律的制定和颁布中,必须协调具体事项的重点、国家立法任务、立法规划、市场成熟度等决策。但是,面对全球虚拟货币的飞速发展,相信未来引入更高层次的规则势在必行。

合肥财经:发币会不会违反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小萨:目前我们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发币行为,但是发币行为背后的逻辑确实违反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公告》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防范委员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非法使用代币。向投资者出售、流通和筹集所谓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和以太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共融资行为。违反的具体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经营活动的办法》,涉嫌犯罪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销售代币、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组织领导传销等。

专访律师肖飒:发币违反哪些法律?什么情况会抓人?

(图片来自网络)

合肥财经:如果发行的代币不进入交易所,会在交易所交易吗?要承担责任吗?

小飒:首先,你的问题是假设,我就用假设来回答。如果区块链项目发起功能性代币内部流动,不去交易所上市交易(或严格禁止持有人在交易所交易),我国国内法律可以容忍。

目前的实际情况多是区块链项目设立新加坡基金会,搭建海外架构。在发币问题上,先批发给“私募机构”,再由私募机构卖给不同的C端客户,部分省市有二级和三级分销商,是重大的潜在法律纠纷。

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旦某个代币被有意或无差别地进入境外交易所,该代币就不再是所谓的“功能性”通行证,而是成为:一种金融产品,面向大众炒作。既然是投机理财产品,价格的涨跌在所难免。一旦价值大幅缩水,部分币缩水90%+,容易造成用户情绪崩溃,带来各种风险。

即使项目方根本不在乎市值,这种任由炒作自家币种的行为,法律也难以容忍。更何况在交易所上市后,几乎没有项目方不关心币值,大家的手似乎都被拉得很长了。

最后,2017 年 9 月 4 日的代币发售公告明确,代币发售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即使有种种掩饰,我国“穿透式”金融监管和法律实质检查也将看清事情的实质。

合肥财经:如果发币的项目创始人不是中国人,发币后跑回国外会被追究责任吗?

小萨:当然。我国刑法中的属地管辖原则公司发行虚拟货币合法吗,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飞机上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行为或者结果之一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应当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后跑回国外当然要追究法律责任。

和景财经:在币圈的整个交易链中,代理投资会不会违法?

小萨:为了规避法律,发币项目方在国内采取了“私卖方式”。读者可以理解为批发商。从一个区块链项目开始,N个公司或有实力的自然人首先低价买入一些代币,然后,当代币进入交易所流通时,这些公司和自然人将代币卖给国内普通的投机者(或美化为“代他人投资”)。

为了扩大销售,一些公司和自然人经常夸大项目情况,甚至将一些“空气币”描述为“天使币”。当项目白皮书没有承诺一定的结果时,他们会编造阶段性的结果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市场。这也可能违反我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和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的区别并不明确。因此,这些口若悬河的人或公司协助出口转内销,再从中转花木,是否构成犯罪,必须根据客观证据慎重认定。

在中国发行硬币的过程也需要很多思考。很多公司为了尽快打开销售,获得更多的投资人,通过QQ群、微信群广泛传播。 “人传人”的思想。也就是说,制定一个传导激励机制,让A作为公司员工卖给B消费者,那么A会得到一定的提成,如果B卖给C消费者,A和B都可以得到一定的提成佣金金额。根据中国法律,这涉嫌传销,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您是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甚至是讲师,则可能面临刑法第 224 条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罪。该罪名适用范围广,主要用于打击新型人群相关案件。

合肥财经:为什么这么多人发币还没被抓?

小萨:很简单,时机未到。

无论是捂耳朵偷铃铛,还是用人的胳膊当车子,法律都已经写得很清楚了。一个个去的人纷纷涌向区块链技术,发现自己根本不是材料(有的甚至是撑不住墙的“阿豆”)。 .

一旦发币,项目方实际上是被币价绑架了。表面上的繁荣,谁不是“锁仓”、“信托市场”、经验不足或资金不足的项目方,很快就会被打败;就算是想把事情做好的项目方也要千方百计找个“神保镖”,老板脑子里全是资本市场套路(不承认,去挖尖端币的底部)圈子,证券经验是王牌)。

从上半年的实际案件来看,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和刑法第22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罪最先亮灯。红灯。发行航空币实际上是一种欺诈行为。但是如何证明你和你的朋友不是在发行空气币,这确实是一个技术活。你觉得:白皮书+50名程序员+大神平台不是空气币吗?从成文法解释学的角度看,项目的虚假认定标准到什么程度?区块链技术在侦查机构尚未普及,只能按照传统办案思维摸着石头过河,筹集资金(或等值资金)。 ) 8亿,如果只用不到1000万用于产品开发,可能会认为比例严重失衡,会蒙上一层“作弊”的黑面纱。

至于“上不了台面”,而是一个真正有效的“直销团队”(其实就是传销,因为直销牌照很珍贵,传统领域已经赚到钱了,还有无需冒险进入新领域),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发现这些团队与客户非常好。他们通过传统的会议营销(外文名称:roadshow)、微信群聊等方式,对私募股权进行饥荒。

如今,我国北方发生了一场黑人与黑人之间的纠纷,有不同层次的人要向公安机关报案,说对方“黑币了”。后来因为筹集的货币不是比特币,所以很难放弃法医鉴定。

专访律师肖飒:发币违反哪些法律?什么情况会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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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财经:币圈外包服务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小飒:可能吧,要看你的行​​为是不是明知对方违法,给项目方“帮助”(94文件已经放出来了,不要用你是的借口文盲,无效。)。内疚归于项目方。如果项目方是一群骗子,那么为骗子提供帮助就是“帮凶”;项目可行性不高的,罔顾事实,出具会计和法律意见书并予以公示。承担民事欺诈赔偿责任。

也有解决问题的方法。作为一个铁匠,你做的西瓜刀到底是用来杀西瓜的,还是用来杀西瓜的,不可能事先知道。如果你的服务是中立的、客观的、规范的,那么在真实的案例中,你会被放过,你最多做证人记录1-2次,不要害怕。还有一种,就是劝人善良。例如,有一名金融犯罪嫌疑人躲藏在海外。律师劝人归还、与经济调查人员沟通归还人资产等。虽然也帮助了“坏人”,但他们帮助了坏人弃暗投明,这种行为没有风险。

我害怕一些人,他们会产生盲目的想法。换个说法,如何在资本市场玩K线,继续在币圈玩,引导年轻项目方“拉锯齿”,逐步加量,反复割韭菜。这是在教人犯罪,真是可恶。

核金融:国内项目会受法律约束吗?

小萨:可以看出,其实大家最怕的就是刀柄(刑法红线);不受行政处罚和禁令的影响(经济基础太强,90后币圈兄弟自由而来过十亿)。

从红线来看,我国法律的管辖权来自: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普遍管辖权。

属地管辖:在中国境内犯罪,适用中国法律。包括悬挂中国国旗的飞机和船只。

个人管辖:中国公民在境外实施中国刑法,原则上适用中国法律。但是,如果刑法规定最高刑期不超过三年的,可以不予追究。

保护和管辖:外国人在境外对中国人犯罪,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最低刑期在三年以上的,除犯罪地法律不予处罚外,适用中国法律。健脑:开赌场、组织卖淫等。

普遍管辖权:我们在条约义务范围内对我国缔结条约的罪行行使管辖权。脑补:国际诈骗案、恐怖融资、跨境洗钱等。

如果你觉得上面说的太行话,请在实践中记住一个道理,那就是:只要中​​国人受欺负,中国法律就可以用,不管你是在国内还是国外,还是你的假洋鬼子还是外国护照。

Nuca Finance:政府目前提倡“无币区块链”。未来中国政府会承认发行硬币吗?

小萨:美国和日本的利好货币政策对我们没有直接影响。

请放下运气,2017 年 9 月 4 日对 ICO 的负面态度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除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否则我们预计不会在五年内完全释放代币。

有人告诉我们,发币和发币是不一样的。我们承认技术实现确实不同。有些人愿意自己搭建公链。某宝通证官价2K到8K不等,最快的“等一下”。

然而,在我们9月4日的文章中,“币发行”的定义非常广泛,无论币圈的朋友们创造了什么新词,从币到代币,再到代币,只要实质上功能是为项目融资,那么中国法律对其的定性是“一目了然”,无需争论。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我国持有虚拟财产是违法的。 2017年10月1日的《民法总则》第127条实际上已经表明,根据民法,普通公民持有虚拟财产。财产容限(数字资产)。

但是,这种宽容并不能推论为我国法律对“发币”的宽容和认可。

专访律师肖飒:发币违反哪些法律?什么情况会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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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财经:目前很多交易所都在国外设置服务器,能避免法律问题吗?风险?是否适用法律原则中的属地管辖权?

小飒:交易所在国外设置服务器后运营方式不同:①外国人在国外设置服务器在国外运营运营,确实可以避免中国强制性规范带来的后果法律。法律风险。 ② 仅在国外设置服务器,仍向国内公众发币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国内公众合法权益的,仍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将服务器设置在国外并不能完全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只要中国人受欺负,只要用中国人的钱袋子,就可以用中国的法律,不管你是在国内还是国外,不管你是假洋鬼子还是外国护照。

受属地管辖,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施的一切犯罪,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飞机上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行为或者结果之一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应当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当犯罪行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时,属地原则不适用,但适用属人管辖和普遍管辖原则会使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和景财经:很多交易所都增加了KYC机制。他们是否履行了反洗钱义务?还需要做什么?

小萨:反洗钱是一个系统工程。对此,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防止洗钱做了一整套缜密的制度设计。客户身份识别,即KYC机制,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它所能做的就是“验证身份”。为切实、充分履行反洗钱义务,在现有制度框架下,根据我国《反洗钱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照规定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预防和监测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交易所需要作出的制度安排包括但不限于:①交易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②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

核金融:币圈很多企业会用数字货币代替工资。是逃税吗?如何追究责任?问责的意义何在?

小萨:用数字货币代替工资涉嫌偷税漏税。但是,在问责制方面,应该在各种情况下进行讨论:

①就工资本身而言。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和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而且,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没有货币属性,不能用来代替工资。对此,行政部门可以予以处罚。

②关于工资引起的税收问题。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以欺骗、隐瞒的方式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逃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超过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未缴纳或者少缴前款所列方式代扣代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前两款行为多次实施的,未处理的,按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补缴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有以欺骗、隐瞒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避免缴纳大额税款并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才能进入刑法范围。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因工资本身引起的其他社会问题,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法和犯罪行为基于数字货币的匿名性和加密应用,使得事实调查成为此类案件追究的难点。

专访律师肖飒:发币违反哪些法律?什么情况会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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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财经:前不久,某交易所创始人被用户指控涉嫌“拔网线”,导致用户无法交易,蒙受损失。他们的行为是否涉及欺诈?你怎么看?查明他的行为?指控他欺诈需要什么证据?

小萨:诈骗是指通过编造不存在或虚假的事实,使他人表达错误意图,转移财产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公司发行虚拟货币合法吗,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拔掉网线会使用户无法及时交易,剥夺他人的交易机会,从而使客户蒙受损失。这不会导致他人有错误的意图,因此不构成欺诈。

但是,我们注意到拔网线的行为导致交易所无法正常运行,破坏了交易所的基础设施建设,阻碍了正常交易。涉嫌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第七十六条 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致残农畜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犯罪。拘留或公共监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Nuca财经:区块链证书已获得互联网法院的认可。区块链证书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是否必须由专门机构(类似于公证处)存放?个人存款会被认可吗?

肖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有异议的,由互联网法院审查判断基于交叉询问情况的电子数据。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及其他软硬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生成电子数据的主体、时间是否清晰,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和存储介质是否明确,存储方式和手段是否合适;现在;

(五)电子数据内容是否增加、删除、修改或不完整;

(六)是否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具体形式的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应当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验证、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采集、固定和防篡改,或者通过电子平台进行采集和存储证据能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的技术问题发表意见。 ,委托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验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获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验证。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在验证真实性的前提下,区块链证据与普通证据类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它不必由特殊机构存储。 The electronic data submitted by the parties is collected or authenticated by hash value verification, blockchain and other technical means, and the authenticity can be proved, and the Internet court will confirm it. .